国务院办公厅要求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发布时间:2010-02-10
最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接连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2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通知》要求各地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地方政府要在开展专项检查的基础上,集中力量解决建设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对在建工程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如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须及时督促企业妥善解决。要加强行政、司法联动,加大对欠薪逃逸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要开辟司法绿色通道,力争在春节前结案;对符合裁决先予执行条件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可以根据劳动者的申请裁决先予执行。
要督促企业落实清偿主体责任。各类企业都应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建设工程承包企业追回的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通知》要求加大力度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政府投资工程拖欠的工程款由政府限期清偿;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政府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要督促建设单位限期还款;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须垫付被拖欠的工资;对建设单位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采取资产变现等措施筹资还款。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人民法院提供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信息,帮助建筑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
《通知》指出,要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企业工资支付政策,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和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要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分包行为,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从源头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